特殊化妆品不予注册, 再次申报资料的要求是什么,可以使用复印件吗?
答:对于非安全性原因不予注册的特殊产品再次申请注册时,可使用原注册资料的复印件,同时提交不予注册未涉及安全性的说明,包括对不予注册原因的解释。
多个进口产品列在了同一生产销售证明上,每个产品都需提交销售证明原件吗? 如果提交了复印件还需要公证吗?
答:进口产品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产品名称以及相关受理编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信息。
注册人被吸收合并或成立子公司,可以申请变更注册人吗?
答: 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染发产品含有Ⅰ剂、Ⅱ剂,有两个配方,如何申请注册?
答: 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染发产品的两剂为必须配合的产品,需要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
化妆品注册备案时文件中的外文资料有哪些要求?
答: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原产品注册证中未体现PA值,需要增加PA值标注的,应如何申请?
答:产品增加SPF/PA值应按照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拟变更产品相应的功效试验报告。
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化妆品是否可以提出变更、补发、延续等申请?
答:过渡期内,化妆品注册人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除此以外,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对于可以申请的事项,申请人可通过线下提交纸质资料的方式进行申请。
申请更换境内责任人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申请更换境内责任人需提交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原境内责任人知情同意书或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拟变更的境内责任人承诺书。
所有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时都需要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吗?
答: “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其他的功效宣称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进行评价,并在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同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申请化妆品注册时,对于还未取得原料报送码的原料应如何提交原料安全信息?申请化妆品注册时,对于还未取得原料报送码的原料应如何提交原料安全信息?
答: 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
1.提供加盖原料生产商公章的原料质量规格文件或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注: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还应同时逐页加盖公章)
2.原料生产商授权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填写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加盖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公章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其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备注如下内容: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具体企业名称)受原料生产商(具体企业名称)的授权填写相关内容,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特此说明。
进口产品提交销售包装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 进口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所提交的中文翻译件应当如实翻译销售包装原标签内容,不能隐瞒,也不能通过遮盖、涂改等方式修改销售包装。如果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上有相同的外文内容,可以只翻译一次,不需要重复翻译。
销售包装标签中有外文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如果产品标签的多个可视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册商标,可以仅在其中一个可视面上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